男子网聊得小学女生学校地址 尾随回家将其强奸
【来源:易教网 更新时间:2024-01-07】
38岁男子冒充17岁少年,通过网络聊天套取未成年人住址并实施强奸
网络聊天中的谎言
现在,手机上网已经变得非常普遍,就连小学生也会经常使用手机上网。去年12月底,38岁的孙某通过网络结识了12岁的小佳(化名)。孙某谎称自己17岁,是一名中学生,并使用假名字李小宇。在和小佳聊天时,孙某特意询问小佳的家庭住址和上学地点,并表示想见见漂亮的小姑娘。
骗取住址并实施猥亵
当小佳提到她家住在南关区附近时,孙某起了歪念。今年1月4日,孙某以想见见小佳为借口,在小佳学习外语的辅导班门外等候。当时,孙某看到小佳后,走到她身旁询问她的学校和年龄。得知小佳是12岁的小学生后,孙某将小佳拖进胡同里,并用刀威胁她不要声张。他对小佳进行了猥亵,并让她回家。
再次施暴的恐怖经历
几天后,孙某按照小佳告诉他的家庭住址找到了小佳的家。孙某猛烈地敲门,逼迫小佳开门。当时小佳的父母已经上班,她一个人面对孙某非常害怕。虽然小佳试图躲避,但由于孙某力气大,他对小佳施暴并强迫与她发生性关系。之后,孙某离开了。然而,不到1个小时,孙某又回来砸门,并再次对小佳进行施暴。
犯罪嫌疑人的被抓获
小佳不敢将这一切告诉父母,直到今年1月7日,孙某再次来到她家时,正巧她的父母在家,将孙某逮捕并送到派出所。警方调查后,孙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19日被逮捕。
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强奸罪,涉案事实已经查清。他在主观上有强奸妇女的目的,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孙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情况,量刑起点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之间确定。而孙某强奸小佳两次,因此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之间。考虑到他强奸幼女和入户强奸的情况,建议在基准刑上增加20%-40%和20%以下的刑期。综合考虑,对孙某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至十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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