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者的准入门槛:司法考试的由来和变迁
【点击数:914 更新时间:2008-04-18】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成为学习法律人士的梦想。
1999年,山西“三盲院长”姚晓红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该事件影响了法院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如何从制度上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的干涉、防止和避免素质低下的人当法官,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提高法官的从业门槛,显然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2001年6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
2002年3月30日,首次统一司法考试在全国范围内同时进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统计,全国当年有36万名考生参加“司考”。在这些考生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已在法院、检察院就职的工作人员。到2006年,已逾百万人参加考试,通过率在8%至15%之间。司法考试因其难度大、考生多、通过率低,而被称为“天下第一考”。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执行法官法,严把进人关,初任法官一律通过司法考试,在职人员报考并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从1995年到2005年,全国法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万余人增至9万余人,占法官总数的比例从6.9%提高到51.6%。全国检察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2724人增加到77686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结构明显优化,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司法考试制度脱胎于1986年开始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但与律师资格考试有着本质区别。2002年之前,进入法院、检察院当法官、检察官不需要经过全国司法考试统考,而是由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各自自行组织考试,只有律师职业才需要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这就导致多年下来,律师的法律职业水准大大超过其他法律职业,带来法治的不统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使其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同时,这一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对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深层次看,它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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